2023年12月29日,哈爾濱鐵路法院的法官邱月的判決,結論讓人匪夷所思,不論是從法律層面還是常理來說,邱月能得出如此的結論著實讓人疑惑,不妨請廣大讀者和法律界人士共同討論一下,事情經過如下: 哈爾濱坤騰房地產開發公司與旗下的物業公司在坤騰理想城的公共區域違法搭建了欄桿,經過業主與松北區船口執法中隊確認,此欄桿屬于違法建筑,不受法律保護,即便如此,坤騰物業仍然雇傭保安攔截居民通行,嚴重侵犯了業主自由通行的權利,然而坤騰物業不僅沒有拆除違建設施,還繼續實施對居民進行攔截并組織通行的侵權行為,物業公司報案謊稱違建欄桿電機損壞,松浦派出所民警李昕雨(警號:027675)在出警后的辦案過程中濫用職權,違法辦案,對該居民實施身體摧殘長達24小時,隨后強行拘留十五天,事后該居民將松浦派出所告上法庭,鐵路法院的法官邱月罔顧事實,無視民警李昕雨在辦案過程的違法事實,對原告提交的真實證據視而不見,法官邱月的判決結論疑點重重,判決書既無事實為依據,更無法律為準繩,在此列舉幾點供讀者討論: 第一:松浦派出所民警李昕雨辦案過程違法,李昕雨對原告的拘留時間為2023年4月9日,而哈爾濱坤騰理想城物業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才提交所謂的自述報價材料,松浦派出所李昕雨對原告先拘留后補充證據的行為嚴重違反了法定程序,違法辦案,屬于濫用職權的違法行為。 第二:松浦派出李昕雨提供的接警登記表、行政處罰告知筆錄、詢問筆錄等并不需要原告簽字確認,筆錄由李昕雨自己隨意寫,整個過程也沒有視頻錄像,民警李昕雨辦案過程違法環節包括:(1)李昕雨的接警登記表中顯示接警時間是2023年3月28日,受案登記表中顯示的接報時間是2023年3月28日,但在李昕雨提交的案件來源的報案過程,顯示電話報警接到的時間是2023年3月27日,所以接警登記表、受案登記表、案件來源的過程存在違法行為,屬于李昕雨人為制造虛假證據;(2)民警李昕雨在辦案過程中全過程對原告進行身體摧殘,用手銬將原告手腕勒出皮下滲血,銬在老虎凳和長凳上折磨時間長達24小時,導致原告高血壓心臟病發作倒地昏迷,原告已經向法官邱月反映了李昕雨的違法事實,而且原告向法官提出,要求辦案民警李昕雨提供辦案過程的執法視頻,對此法官邱月卻置之不理,完全無視李昕雨違法辦案的事實,既不調查,也不核實事實真相。 第三:坤騰理想城物業故意捏造出欄桿電機損壞,民警李昕雨與坤騰開發公司陳瑞義等人沆瀣一氣,捏造電機損壞的事實,違法辦案,鐵路法官邱月僅憑坤騰物業的自述損壞金額就做出裁定,明顯就是違反法律規定。(1)電機根本就沒有損壞,原告已經向法院中提供的多組證據,均能證明電機并未損壞,正處于正常使用狀態,法官邱月的裁定罔顧事實,違反法律規定。(2)民警李昕雨對原告強行入室抓捕,辦案過程根本沒有就物品和金額進行依法鑒定,而是直接對原告強行拘留15天,民警李昕雨的辦案過程違反法定程序,毫無法律依據。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對于設備的金額確定,應通過物價部門進行造價鑒定,而不是通過報案人自述確定,法官邱月同樣無視相關法律規定,不知法官邱月判決的依據是什么? 而且涉案道閘桿已投入使用時間較長,確定價款時應當結合物品折舊率,并不能以第三方自述金額為準,對此,法官邱月判決的法律依據由何而來? 眾所周知,車輛損壞,保險公司尚需要求提供修車發票等相關證據,但一個人被強行拘留15天,民警李昕雨卻只憑坤騰物業自述即可完成入室抓人、用刑、拘留等全部過程,不需要提供如鑒定結論、維修記錄、購貨發票、轉賬憑證等可以證明真實損壞的法律證據,民警李昕雨僅憑坤騰物業的自述,就能對居民強制拘留15天,即便是訴訟到法院,鐵路法院法官邱月對李昕雨違法辦案一路綠燈,倘若如此執法,法律法規的意義何在?依法治國又如何體現?坤騰房地產的陳瑞義長期對維權的居民打擊報復,不僅搭設違建欄桿限制居民通行,而且僅憑一紙空文就能讓民警李昕雨對居民強行入室抓人、濫用刑罰并強行拘留,坤騰地產的陳瑞義是如何讓松浦派出所民警李昕雨無視公安部的規定做到這點的?居民自由通行的權益究竟觸犯了誰的利益?鐵路法院法官邱月的判決到底是在保護誰的利益?法律依據何在? 目前該案件已經上訴到鐵路中級法院審理,在二審庭中,民警孫仲尼公然聲稱:他們在整個辦案過程中的視頻錄像已過期,不能向法官提供,這是明目張膽的掩蓋李昕雨濫用職權、違法辦案的行為。而且同時還聲稱他們僅憑表面認知即可對任何人做出拘留處罰,這是多么荒謬的邏輯,像民警李昕雨及孫仲尼如此執法豈不造成冤假錯案滿天飛!媒體會持續報道鐵路中院的審理結果,揭露松浦派出所民警李昕雨濫用職權,違法辦案的事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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